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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环境污染11月起规定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6 01:16:18 阅读: 来源:画笔厂家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晋中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7年11月1日起,本市市城区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108国道,北至太旧高速公路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政、教育、供销、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其他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晋中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方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严控烟花爆竹燃放的区域和时间。

特此通告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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