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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预扣36万元利息

发布时间:2021-01-07 21:22:10 阅读: 来源:画笔厂家

2010年12月28日,马某向徐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徐某人民币叁佰万元,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26日止。” 同时约定“本人如在2011年1月26日不能还款,本人愿承担每月叁拾陆万元的利息、担保费用、违约金等。以此类推。” 2011年1月28日,马天成还款25万元,2011年1月30日,他再次还款11万元。

随后,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诉讼过程中,马某抗辩实际收到的借款为264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对于金额较大款项的交付,出借人应当对款项的实际给付承担举证责任,而目前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给付了剩余的36万元。徐某既然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分别给付了228万元和36万元,对于剩余的36万元却以现金方式给付,这一做法与常理不符。因借条中有“每月36万元的利息、担保费用及违约金等”这一条,因此这36万元是预扣利息的可能性比较大。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马某给付徐某本金2342145.12元及相应利息。

民间借贷案件中,从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据形式上看,无法判断借条上的借款数额是否包括了利息部分以及实际借款数额。需要法官对于现金给付部分的来源、给付时间、地点、在场人员以及给付方式与其他部分款项给付方式不同的原因等内容进行审查,综合判断借款人真实的借款数额,以高度盖然性原理来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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