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发布时间:2021-01-08 01: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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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画笔厂家
2012年5月,金某向何某出具借据一张,写明:“现收到何某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整”。第二天,何某通过银行向金某汇款。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归还相应款项,出借人何某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归还相应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金某答辩称,2012年签订借条时双方约定其向何某借款1000万元,但其中50万元用于预扣利息,实际只收到9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虽主张其向何某出借款项本金为1000万元,但根据金某提供的汇款凭证中显示其通过银行仅向何某汇款950万元,即原告金某向被告何某实际借款本金金额为950万元,因此,法院判决何某应归还金某借款本金950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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